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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成为最大的民生话题,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周期长难度大,同时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和2011年两次下发以抑制房价为目的、以限制购买资格及房屋数量为手段的“限购令”,目前已有47个城市加入限购行列;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北京、贵阳等地先后下发机动车限购的规范性文件。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限购成为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之一进入行政法学研究视野。
虽然官方一度声明“限购”仅是临时性措施,但是市场调控“治本良方”例如税收、信贷等调节机制的建立,城市住房、交通设施等配套发展尚需时曰,热钱不断流入危急经济安全等因素,行政限购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存在;而且由于限购涉及国家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所以行政限购作为一种限权政策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鉴于目前行政限购适用随意、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授权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失、与其他基本法存在矛盾、退出机制没有建立等问题,本文从房地产限购为例进而提升到行政限购的制度规范化构建,以实现行政限购有法可依为目的,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目前尚无针对行政限购的行政法整体研究,已取得的一些研究成果,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符启林、王亮《限购令法律问题探究》、武汉科技大学郭珊珊《浅析法律视角下的“限购令”》、买保江《浅论限购令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影响》、金国坤《论市场经济下行政调控的法律规制》、田飞龙《“限购令”的法理学分析》等,这些文章虽然切入角度存在差异,但是都重在分析限购令违背比例原则、合同自由、违背物权登记制度、违背市场经济原理等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将其进行程序化制度构建;而且都是针对房地产限购令的研究,而没有将行政机关主导以限制交易主体购买行为和购买数量为内容的行政调控行为抽象化为“行政限购”进行研究。
本文认为,对于行政限购这种行政调控手段,既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而一概排斥,也不能唯其马首是瞻而一味容忍,正确的态度是通过一系列有效法律机制的建立,将其纳入类型化行政行为范畴以使其有合法存在依据并且得到有效控制。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