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而来的是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与纠纷,环境公益诉讼也因此成为热点问题,其诉讼主体资格备受关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概括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院和环保团体,三者相对比,环保团体在公益性、诉讼能力、群众基础等方面更有优势,能在现实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毕竟很短,环保团体的规模也不够庞大,其在参与诉讼时难免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希望能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界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并对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几种原告进行分析比对。正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如此特殊的性质和特征,才需扩展其原告,也正因为对原告进行了分析对比,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才显得尤为合适。第二章从环保团体的优势、立法依据、现实依据三个方面论述环保团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最优原告的正当性。我国正在从立法上努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环保团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并规定其诉讼资格。而环保团体在推动立法完善、促进政府职能实现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第三章是本文比较重要的部分,论述了我国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首先笔者对环保团体作为诉讼主体和环保法庭的接收实例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出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现状;再究其原因,从立法、政府和环保团体自身的角度分析其中存在的阻碍,表明我国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以期得到解决。第四章选取两大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上针对环保团体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资格认定方面进行研究,域外在环保团体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和防止滥诉上对其资格进行限定的做法对我国存有启发。第五章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立足于上文对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诉讼障碍的分析基础上,借鉴域外在环保团体诉讼主体资格的经验,在立法、政府和环保团体自身三方面提出环保团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发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