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年罪犯社区服刑及其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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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基于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和人道主义等刑罚理念而发展起来的行刑制度。社区矫正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其开放性的服刑环境在罪犯去标签化、减轻行刑成本、解决罪犯重返社会困难等方面都有着监狱服刑难以企及的优势。这对于促进刑罚效果的实现,推动刑罚改革进程都有着建设性的意义。特别是对于老年罪犯而言,从场域上的开拓性、管理上的灵活性以及社会资源的可利用性上来看社区服刑都比监狱服刑更为适宜。事实上我国在对社区矫正进行试点之初就关注到了老年罪犯,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通知明文规定对于老年罪犯要优先适用社区矫正。而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老年罪犯的宽缓化处理以及刑法修正案对罪刑的调整使得更多的老年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之中。社区服刑中的老年罪犯生理、心理、社会关系及犯罪类型等方面均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进而会使其产生区别于其他年龄阶段的矫正需求。只有结合社区服刑中老年罪犯的特殊性,才能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效用。在人口老龄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构建一套适用于老年罪犯的社区服刑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首先通过对老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老年罪犯社区服刑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和司法基础,而且相较于监狱服刑社区服刑更为适宜老年罪犯,这就为构建老年罪犯社区服刑制度提供了必要性与可能性。其次,从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出发来对老年罪犯社区服刑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具体包括社区服刑内部制度设计是否与老年罪犯的身心特征和矫正需求相吻合;社区服刑制度设计与其他刑事法律以及涉老法律之间能否相互衔接;城乡差异对老年罪犯社区服刑是否有冲击;老年罪犯社区服刑对老龄产业等社会资源能否有效利用。最后根据对老年罪犯社区服刑不同考量要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老年罪犯社区服刑制度构建的框架。将老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立法中作为特殊群体予以规定,并遵循惩罚性与保障性相结合的原则和城乡分化构建的思路,从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几个方面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老年社区服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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