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虐待罪实行亲告制度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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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实行告诉才处理的亲告制度,学者一般称这类犯罪为亲告罪。大陆法系各国,亲告罪数量虽然不同,但普遍比我国多。于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学界主流都主张扩大我国亲告罪的范围。或许,扩大我国亲告罪的范围是合理而必要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有的5个亲告罪就应当一直实行亲告制度,事实上,有必要认真审视检讨。虐待罪实行亲告制度的司法实践并不成功,造成如此司法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首先应当审视亲告制度本身。虐待罪实行亲告制度深受我国古代法传统的影响,亲告制度即是从古代立法沿袭而来,除此之外,刑法的谦抑性、被害人的特殊利益与特殊情感、熟人社会特征以及国家政策也是虐待罪实行亲告制度的考量因素。然而,古代法传统亦有其弊端,随着时代变迁、社会观念变化,对虐待罪实行亲告制度进行质疑反思是必要的。笔者思考了四个方面:一是认为其尊重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的初衷难以实现,二是认为其背离了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三是认为虐待罪不属于应实行亲告制度的亲属间犯罪,四是认为其难以与《反家庭暴力法》有效衔接。综合权衡利弊得失,笔者通过引入“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具有正当性”的观点得出结论,虐待罪不实行亲告制度应当是更好的选择。审视完毕,回来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根据其可能的立法选择设计了三套方案:一是将虐待罪改为非亲告罪进行相应的司法完善;二是保留虐待罪亲告罪属性但改用公诉程序并进行相应司法完善;三是在现有模式下公权力以协助者角色介入实现与私权利衔接,最大限度的解决问题。三套方案中,第一方案是首选,第二方案其次,第三方案是最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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