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筹意为大众筹资,指项目发起人直接向支持者进行融资,并承诺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众筹项目回报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众筹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债权众筹和公益众筹四个类型。产品众筹是指发起人承诺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回报内容,支持者即项目支持者将资金投给发起人,待众筹目标达成后,发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回报给支持者的一种筹资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促使了我国互联网众筹整体上始终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尤其产品众筹的绝对规模增长速度令人瞩目。但是我们仍要看到,产品众筹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发展时期,发起人违约风险始终存在,在对发起人及发起项目的审核与管理、支持者权益保护、众筹平台责任方面仍缺乏完善的法律机制。2016年我国产品众筹人次增长到3454万,尽管单个支持者参与众筹项目投入金额较小,但根据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产品众筹中由于发起人违约而产生纠纷的频次并不低,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对产品众筹市场进行规范与监管,尤其对产品众筹发起人的违约风险进行防范是必要且急需的,从而保护产品众筹支持者的利益,减少甚至避免因此而发生的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促进整个众筹行业发展。研究境外产品众筹发起人违约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设计经验,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以支持者利益为出发点,加强众筹过程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构建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针对我国产品众筹发起人违约风险防范制度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建立产品众筹行业统一的审查标准,从宏观上对整个市场进行把控;二是严格把控发起人及发起项目的资格审查,不仅需要让承担审查义务的众筹平台明确审查范围与审查程度,还需要强制发起人进行信息披露;三是在众筹平台间建立发起人违约行为信息联动系统,以防止对支持者的二次伤害;四是完善产品众筹售后服务以及限制众筹平台的“安全港”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完善支持者追偿措施,同时尝试适用集团诉讼制度,更好地维护支持者权益;五是针对目前法律规定的空白,促进产品众筹合同的有名化,使裁判有据。通过这些以防范产品众筹发起人的违约风险,促进防范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