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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之中危和机同生并存,世界范围内的大数据及其相关技术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并不断深入经济活动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当中,推动商业市场发展至新的高度,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竞争与垄断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我国数据量级不断增加,数据产业化能力不断增强,大数据产业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数据驱动企业形态不断发展进步,大数据市场已经从经济发展新业态转变为新常态,以大数据市场为宏观样态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新的增长点。但大数据市场这种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引起传统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尤其是竞争法律对此的立法缺位与执法不明现象大量存在,引发诸多垄断担忧与垄断风险。基于此,本篇文章沿着大数据市场的竞争法律规制这一条主线进行研究,分别从四个方面认识大数据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相应的竞争法律规制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主要是针对竞争法规制理念落后的问题提出了创新包容审慎理念进行大数据市场的竞争监管;针对传统反垄断法界定相关市场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措施与方法创新;针对传统反垄断法竞争评估要素落后于大数据市场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创新竞争评估要素以提升反垄断执法者在大数据市场环境下的执法水平;最后针对大数据市场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产生的“公权化”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完善策略。通过对大数据市场与竞争法律规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整理分析,阐述了大数据市场演变与发展经营现状,梳理了我国竞争法律对大数据市场的应用逻辑与实践以及域外国家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我国竞争法律规制大数据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剖析了大数据市场环境中竞争执法的新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建议,以期勾画出符合我国大数据市场发展现状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形成有效竞争监管与产业创新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实现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治理思路,为我国竞争法治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