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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信访”由来已久,通常意义下,“信访”是指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向某一主体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一种社会行为,这个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历史上不断传承,不断获得新的内涵。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沙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涉诉信访”的概念,初衷是为了将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理解的信访进行限定,以确认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活动,既与传统信访区分开来,也与诉讼程序相区别。从“信访”到“涉诉信访”,似乎是在社会沿革中的一种习惯性保留和人为性划分,但究其本质,实为在向法治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与行政相互交织的必然产物,“涉诉信访”的困难带有时代性,不是从组织上和技术上能轻易解决的。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从本意上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居中裁判公民之间的纠纷。纠纷的发生意味着权利的对抗,法院作为第三方对此进行裁判,发生了公民权利与司法权力的关联;在裁判过程中或裁判做出后,由于“涉诉信访”的存在,公民之间的对抗转化为公民与法院之间的对抗,加上现实原因,有些裁判结果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加以实现,司法又转而求助于政治主体,导致在某些问题上国家机关的垂帘听政,行政权力由此参与进来,形成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对抗。本文对“涉诉信访”进行探讨,是在中国语境下谈论本土问题,在我国,“涉诉信访”这种制度设计、制度功能、制度运作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是相当中国化的,涉诉信访中,党、政、法三种权力得以共存共栖,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合作是耐人寻味的问题。我国自古以来对日子的选取都十分重视和考究,且在古代重要的日子,还会举行特定的活动以表达特殊的意义,日子的观点深入人心。“大日子”,在“涉诉信访”语境下就是指那些传统节假日、重大议政日等重大活动举办日,是对国家和公民具有特殊含义的日子。但是,这本蕴含着喜庆、和谐和巨大生机的时日,在冲突激化的环境中和秩序混乱的背景下,由于具有重要意义,使得党和政府对其特别维护。这期间法院的信访显现出与日常信访不同的表现。法治社会是一个具有冲突和合作、在自由中实现秩序的民主社会,“涉诉信访”存在于法治社会之中,就是试图把当事人主体性与现实的诉讼程序结合起来,促进对论或辩论、促使诉讼程序更符合个人朴素的正义感,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产生于司法过程的活动承担着一定的政治功能,在运作过程中显现出一种政治逻辑。我国有一种“无讼”和“行政与司法兼理”的传统,人们希望能有一个权威来保障实体权利的最终落实,在一种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而不是以一种激烈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涉诉信访”,是顺应时代而生的一种沟通行政与司法的工具,虽然消解了公民之间的对抗,但法院从权威变成了对抗方,这种价值取向成为涉诉信访存在的根基,虽然符合我国传统,但背离了现代法治理念。工具,并不具有权威,只是一种能满足我们某时某种需要的客体,从其价值来看,其效用总是有利有弊,当被我们需要时或对我们有利时才会显现功用。涉诉信访被当成一种工具,便无法获得应有的尊重,由此而生出无尽的冲突。或许,对于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而言,目前还是沉默期,这之后还有爆发期,我们现在应该充分探讨涉诉信访制度里权利与权力的真实存在,避免与冲突爆发的不期而遇。应当为涉诉信访立法,尽可能地减少冲突,加大合作,并强化其权威,以保障稳定、可预期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