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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推行,审查逮捕权与审查起诉权权力配置改革方向被正式确立。我国检察机关曾分别实行过“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模式,而当下“捕诉合一”的再次施行,不仅给模式正当化带来更多的思考,对于律师辩护权的影响更是成为学者与律师从业者的关注焦点。本文认为,“捕诉合一”模式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改变了原有的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方式,律师辩护权不可避免地成为改革浪潮中首当其冲的牺牲品。本文集中讨论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及提出意见权这四种律师辩护权所受的影响,以此阐述在“捕诉合一”下律师辩护权所面临的困境。本文认为,在调查取证权中存在调查取证申请被拒可能性增大及司法报复加剧问题等两种困境,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捕诉合一”模式的先天制度设计缺陷及检察机关功利主义的趋势,即逮捕就必须追求起诉率及胜诉率,却缺乏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机制。在阅卷权中则存在的控辩双方阅卷时间不对等及阅卷辩护作用虚置化两个方面的困境,造成困境的根源是“捕诉合一”模式的改革将检察机关对案件实质化审查的程序提前,致使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参与案件的时间出现差异,且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多数存在办案思维思维固化的趋势。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中的困境主要集中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难以被采纳及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立性存疑两个方面,其核心影响因素是“捕诉合一”模式削弱了强制措施审查的中立性及制约性,审查的作用更多流于形式。提出意见权中则显现的因捕诉标准趋同化与承办人员组成同一性导致辩护律师意见难被采纳的现实困境,造成困境的原因集中于“捕诉合一”模式下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阶段承办部门或人员的合二为一,受办案思维趋同化影响。“捕诉合一”模式对律师辩护权的影响还扩张至刑事审判程序,本文主要聚焦于在审判程序中的速裁程序下,“捕诉合一”模式对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产生的不同影响,其中主要影响集中于辩护律师在场权作用虚置及值班律师辩护作用有限。造成辩护律师在场权作用虚置的原因在于两方面:第一,被追诉人心理压力与从宽政策的双重作用影响;第二,辩护律师的作用仅体现于程序合法性与被追诉人自愿性的保障。造成值班律师辩护作用有限的原因则系值班律师与委托性辩护律师的劳动价值比不一致以及值班律师的权利受限两方面。本文认为应当从三方面重视对辩护权的保障:一是构建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有限阅卷权制度,包括主体限定、范围限定及时间限定;二是审查逮捕环节实行诉讼化改造,促进当面意见听听取制度与逮捕听证制度相结合;三是建立健全辩护律师救济制度,加快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创新刑事追诉前置审查程序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