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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对森林、林地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一项新型的他物权,国有林权是对国家所有的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权的明晰、权责的明确、流转的顺畅是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所要具有的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区分所有权与经营权,旨在建立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的新机制,推进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与生态利益。林权制度是进行林权改革的核心与基础,我国首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于2006年4月29日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正式启动,这是我国国有林区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刻,同时也是惠及林区职工并实现国有林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变革,是对现行国有林业管理体制的一个突破。同时,伊春的国有林权改革也对大兴安岭这个与其有着相似林业背景,迫切需要进行国有林权改革的地区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为了整个大兴安岭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尽快实现大兴安岭国有林区的发展目标,国家应大力支持大兴安岭等国有林区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充分的调动社会全方位的力量投入到整个林业建设中去,使整个国有林业部分能够健康发展。所以,本文意在对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林业制度现状进行全面阐述,提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构建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的相关制度,以期待在法律上得到更好地完善,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开展。因此,本文对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的研究有着比较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主要从以下五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大兴安岭国有林区进行林权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叙述,并且对相关方面国内外林权改革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对本文总体的研究方法和内容进行综述。第二部分针对传统意义上相关学者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林权概念和国有林权概念的基本界定,从而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目标,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物权法学理论基础和林业价值理论基础的阐述,说明进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对大兴安岭现行的国有林权制度进行详尽的分析,从而发现其存在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日本、俄罗斯及伊春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阐述分析,从中借鉴相关经验以推进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五部分重点论述构建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的总体思想和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