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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对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七五”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来,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始终进行着改革与完善,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步伐加快、国有林场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森林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难以适应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本研究以我国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在对国内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生产、教学等单位人员170余人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试图掌握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调查意愿,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提出改革意见。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采伐管理是各国开展森林资源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内外现行森林采伐管理主要有实行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双重管理、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经营进行采伐管理、单纯实施采伐限额管理、以及森林分类管理并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四种形式。(2)现行的林业用地采伐限额管理存在的主要存在采伐限额总量不足、采伐管理类型过多、采伐指标申请难、采伐公示不合理等问题。(3)对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管理,69.82%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由经营者自主管理,但是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4)对于采伐限额管理范围,49.11%的被调查者认为抚育采伐中采伐木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林木应不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52.07%的被调查者认为商品林其他采伐中的灾害性采伐应该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5)采取皆伐的林地,应该按面积控制,采用择伐、抚育间伐方式的,应以蓄积进行控制;监管方式上,调查显示对于国有林,伐前、伐中由经营单位自主管理,伐后由上级林业主管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提出如下改革建议:(1)林业用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应逐步取消采伐限额管理,采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主导的采伐管理模式。(2)简化采伐类型,商品林采伐类型可划分为主伐、经营性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经营性采伐和其他采伐。在对林木进行主伐时,实施皆伐按面积进行控制,实施择伐按蓄积控制,进行抚育间伐时严格按照蓄积进行控制。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向以后各年结转,但公益林采伐限额只准在当年使用,不能向以后各年结转。(3)改革采伐审批制,森林抚育间伐等经营性采伐实行备案制;收获性采伐严格执行审批制。(4)集体林等的采伐实行乡镇林业站提供“一站式”服务管理。(5)执行采伐公示制度,将采伐公示与领导绩效挂钩,实行领导问责制,保证在采伐分配、公示流程上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找到问题根源。(6)集体林等的采伐检查验收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执行要适度把握,既不能过分控制亦不能放任不管;国有林采伐监管可以在伐前和伐中环节实行自主管理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在伐后环节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