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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平等保护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保护资本的利益关乎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关乎社会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诞生,对此各界好评如潮,它对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积极作用,为我国劳动关系双方矛盾的解决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该法通过无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加大对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保护力度,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结构性的冲击。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平等法律保护的缺失,以权利平等的法学理论为进路,以期待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加强和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对我国劳动力关系平等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使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能够全面协调和谐的发展。
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依据;第二部分首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内涵加以界定,在界定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进行系统论述,并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条件,即劳动合同的基础性作用加以分析;第三部分阐述社会利益理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权利平等理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理论,形成劳动关系平等保护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围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展开论述,集中分析我国劳动关系平等保护的法律依据,指出保护缺失的突出问题;第五部分针对现实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上的不平等,通过健全劳动关系双方监督协调机制、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法规等方式,在适度倾斜的基础上,构建劳动关系平等保护体系;第六部分为结论,重申本文的基本结论和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