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社会中,商品交换,商业买卖形式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样化,很多的交易买卖双方义务的完成是不同步的。标的物存在的所有权转移与实际交付的不同步,让人们提高了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认识。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风险与损失,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新型复杂买卖的风险负担问题,我国法律仍未有较完善的立法,风险负担规则还没有完善确立,有待进一步改进。显而易见,为了紧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提高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行列的需求。为此,研究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多方面研究,分析探究风险负担的本质和规律,结合我国现行风险负担规则,加以分析比较,提出个人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章是绪论。说明选题意义,阐述完善我国风险负担规则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的。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转移规则的理论述评,阐述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以及风险随交付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这两种立法模式。第二章是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述评及其检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是选择采用了交付主义的原则。本章对《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和风险负担规则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述评。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检讨:1.“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负担原则有合理性,但对不动产和需要登记才转移所有权的重要的动产不适用。2.我国《合同法》对特殊买卖合同,比如当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路货买卖、房屋买卖、试用买卖、司法拍卖和电子商务等,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条来处理这类事项的风险负担。第三章是我国现行风险负担规则的完善。一、“交付主义”在《合同法》总则中的完善: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一般动产的风险负担转移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和需要登记才转移所有权的重要的动产适用“所有人主义”。二、特殊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完善。对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负担、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负担、房屋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司法拍卖中的风险负担、电子商务中的风险负担,结合国内外法律理论和实践,提出完善风险负担规则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