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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受行为地法支配”是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表现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即仲裁地法在确定仲裁员的资格、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的程序以及实体法的适用等问题上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然而,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却涌现出一种否定“所在地理论”,力图使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完全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和支配的发展趋向。在中国,学界称之为非内国化仲裁,其主要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程序地国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法律赋予。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任何国家的法院均不能行使撤销此种仲裁裁决的权力。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唯一的补救办法是:或者承认此项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执行并拒绝执行。非内国仲裁既是一个理论性问题,同时它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的产生引起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赋予国际商事仲裁更多的自治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但并不意味非国内化理论排除所有司法干预,不同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所允许的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程度有所不同,这涉及的是法院对仲裁程序的支持与控制程度问题,本文在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比较法研究、法学分析及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法理依据探讨和对非内国仲裁实践及相关判解的研究,以论证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内核。并通过分析各国在处理非内国仲裁和司法监督关系方面的不同仲裁制度安排及制度的借鉴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立法的缺失提出积极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明确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基本含义,并从非内国仲裁的认定标准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两方面具体阐释仲裁地国对认定非内国仲裁的决定性意义。第二章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性质、价值等方面来证明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性,并通过对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经典的判例来对非内国仲裁理论进行可行性的实证分析。本文第三章对仲裁权与国家主权关系进行探讨,说明非内国仲裁并没有摆脱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质,不意味着完全排除了任何国内管辖,在阐述对非内国仲裁司法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而在监督的范围、内容及监督权分配等方面予以具体明确。第四章论述了非内国仲裁理论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影响。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为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与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