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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少数股东权益常常遭受多数股东的侵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就是为了纠正资本多数决的弊端,维护少数股东权益而设。然而,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于该项制度规定简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所在。本文采用比较法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文首先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内涵、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价值和缺陷。这部分首先分析少数股东和少数股东权的概念,同时参考学界的观点,明确了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概念以及特征的关键点;然后探究了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其产生的目的;接着综合介绍各种理论基础,并分析该理论基础的意义;最后深入分析该制度的价值和缺陷,从而得出有必要加以规定和限制的结论。其次详细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该制度行使的主体条件、情形条件、程序条件、回购价格、限制条件的立法例。这部分首先分析了该制度行使的公司范围以及股东范围,尤其论述了几种特殊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该权利;然后介绍了行使情形的立法例,确定原则和标准以及公认的几种行使情形;接着分析了行使程序的设计理念,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最后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加拿大等国家行使的限制规定。再次详细剖析了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这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该制度在行使主体、行使情形、行使程序和回购价格等方面的立法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关于该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如行使主体不明确、行使情形规定不合理、行使程序规定不完善、回购价格确定困难以及缺乏相关的限制规定。最后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提出我国关于该制度完善的建议:一、明确回购请求权行使主体;二、完善回购请求权行使情形;三、完善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四、明确回购请求权回购价格;五、增加回购请求权行使的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