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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蓬勃发展和国内信用环境的日益完善,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点对点资金融通方式,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得到了爆炸式发展。作为传统金融体制的有效补充,P2P网络借贷在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外部监管的长时间缺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出现了大量的倒闭和跑路事件,给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因此,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P2P网贷投资人权益保护体系的举措刻不容缓。在第一部分中,本文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产生背景、主要模式及行业风险进行了详尽论述。自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之时起,我国P2P网贷行业只发展了不到十年,但截至2015年12月,全国共有超过3800家平台,全行业成交量超过一万亿,并且在近几年一直保持着指数级增长。与国外较为简单的P2P网贷模式不同,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根据具体国情和市场需求,针对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和变种,发展出了种类繁多的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模式有三个: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抵押模式。然而,在具有极高内在价值和发展速度的同时,我国P2P网贷行业也蕴藏了巨大的风险,最主要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竞争风险三个方面。在第二部分中,本文主要探究了P2P网贷投资人保护的必要性、国内对于投资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内在高风险的存在和外在监管的缺位,我国P2P行业出现了大量问题平台,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现象愈演愈烈。一旦平台出现倒闭或者跑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非常大的侵害,而且面临着困难重重的维权之路。针对网贷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目前在合同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可以适用的条文,银监会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也正在归位,并且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发布了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然而,在我国P2P网贷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一,在行业方面,我国P2P行业面临着征信体系不健全、坏账率无统一标准和资金运作不透明的困境;第二,在平台方面,运营者存在着自融、庞氏骗局等恶意诈骗行为,同时,部分平台由于信审方法落后、风险控制不健全和借贷期限错配等原因,滋生了极大的道德风险;第三,在投资人方面,由于大量新生投资人和组团投资人的出现,导致了我国投资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同时,我国法律在P2P网贷投资人身份界定的方面也存在不足。在第三部分中,本文以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例,研究了各国在P2P网贷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所采用的主要制度,进而分析这些具体方法对我国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所具有的启示作用。英国P2P网贷平台、P2P金融协会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其中对我国帮助最大的制度有三个:设立安全保障基金,健全投资人投诉程序和完善信用评价评级体系。美国P2P网贷平台和证券交易协会针对投资人权益保护采用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其中有三项重要举措最值得我国学习:明确网贷产品性质,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除了英美之外,德国、澳大利亚和南非在P2P网贷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也做得较为出色,这三个国家对我国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启示主要包括:升级贷款管理系统,实现行业信息共享和签订银行合作协议。在第四部分中,本文根据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在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建立并完善我国P2P网贷的监管体系,银监会应当确立“依法、合理、适度”的监管原则,并在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具体监管细则,完善信用及担保体系,明确禁止平台本身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自担保,推行P2P网贷平台营业执照的许可及备案制度,同时规范P2P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第二,完善投资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通过立法保障网络贷款模式下投资人的知情权、隐私权和求偿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规范P2P网络借贷的争端解决程序,形成争议解决的司法指导意见;第三,强化我国P2P网贷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在不同平台之间实现客户信用资料的共享,与投资人、保险公司联合,建立网络借贷保险业务的三方合作平台,并通过主动提示风险和定期组织活动,强化对投资人的教育与警示,进而从主观心理层面促使投资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