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妖言”罪立法探析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shu52221686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妖言”罪是中国封建法律中特有的罪名,由秦始皇首创,其后经不断的发展演变,愈加完善成熟,至明代,国家从立法层面对“妖言”罪进行了一系列强化,使“妖言”罪立法呈现出新的趋势与特点。本文由引论,正文及结语三大部份组成。正文是文章的主干部分。正文第一大点:明代“妖言”罪的立法动因。由秦至元,“妖言”的内容形式的变化发展以及“妖言”罪从“诽谤”罪中的不断抽离独立是明代强化“妖言”罪立法并创新其形态的历史动因;明代专制皇权的极端强化,以严刑峻法制裁带有“言论犯罪”标签的“妖言”罪维护君主政治权威、打击邪教的现实需要是“妖言”罪立法强化的现实推动因素。正文第二大点:明代“妖言”罪的主要内容。首先,明代“妖言”罪法律渊源包括《大明律》的规定,“例”的指导以及君主的令旨。通过对明代“妖言”罪法律渊源的考察,可以明确明代关于“妖言”罪的立法是多层次的。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对明代“妖言”罪进行立法分析。就犯罪主体而言,明代“妖言”罪一般条款中所规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有两条特别条款针对的是特殊主体;就犯罪客体而言,明代“妖言”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包括统治阶级垄断性话语权及社会秩序。就主观方面而言,明代“妖言”罪的以故意为要件。就客观方面而言,明律明确了“谶纬”、“妖言”、“妖书”三种犯罪工具;同时对“妖言”罪的行为方式即制造、传播、私藏作了详细规定。最后,探析作为明代“妖言”罪定罪标准的“不祥”和“惑众”两个属性的嬗变,尤其是阐述“不祥”属性在明律中的淡化,“妖言”的表现形式作为明代法律的新的重点受到立法上的广泛控制,使“妖言”罪立法呈现出层次鲜明,并相互配合的状态。本文第三部分:对明代“妖言”罪的立法特点及社会影响。通过分析可知,明代“妖言”罪立法比前代具有概念清晰、法网严密、刑罚严苛的立法特点。而明代“妖言”罪的社会影响则表现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作为具有“言语犯罪”标签的“妖言”罪,其对思想、言论自由的压制为人所诟病,尤其是封建专制的时代。但我们不能单纯地以现代的视角笼统地理解“妖言”罪作为“言论犯罪”的属性,应当明确的是,“妖言”在价值判断上存在定性,即使是在当代,“妖言”仍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而通过对明代“妖言”的立法分析,我们应该认可明代“妖言”罪立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邪教、压制迷信思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或许并非明代强化“妖言”罪立法的本意,但我们不能否认其构成的针对“妖言”的法网具有这样的效果抑或说是一种达成这种社会效果的可能性。
其他文献
摘要:我国拥有着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传统文化在历史沉淀中历久弥新,将传统文化应用于现代园林设计有助于提高园林设计的文化属性和审美特征,有助于增加园林景观的文化内涵。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将传统文化中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应用于园林设计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展现出园林设计的特色。本文首先对我国传统文化元素进行了分析,对园林设计中包含的传统文化进行了解读,指出了如何将传统文化应用于现代园林设计中。  关键词:传统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论述了城市开放空间的基本概念,同时立足于低碳视角提出了景观立体绿化的新内涵,旨在合理扩张城市绿化规模,提高绿化用地实际使用效率,为居民营造舒适优质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城市建设;开放空间;绿化用地  一、简述城市开放空间基本概念  城市开放空间多指供居民开展休闲娱乐活动、促进社交等公益性室外空间,包括公共绿化园区、主题公园、广场等,是城市内没有人工构造建筑物的地面和未经后天雕琢
国际保理源于国际贸易,是为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诸多企业来说,最终极的挑战便是跻身于国际市场。然而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的货币体
城市园林绿化是在城市地域中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种植绿化苗木或营造园林建筑或布置园路等途径,创造出与城市周边建筑和自然环境相和谐的休憩境域,既能为城市增添美景,同时也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惬意、便捷、安全的户外空间。通过精巧的艺术造景手法,城市园林绿化既可成为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同时亦是历史文化的对外窗口,因此涉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后期养护等环节对城市绿化建设至关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