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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言”罪是中国封建法律中特有的罪名,由秦始皇首创,其后经不断的发展演变,愈加完善成熟,至明代,国家从立法层面对“妖言”罪进行了一系列强化,使“妖言”罪立法呈现出新的趋势与特点。本文由引论,正文及结语三大部份组成。正文是文章的主干部分。正文第一大点:明代“妖言”罪的立法动因。由秦至元,“妖言”的内容形式的变化发展以及“妖言”罪从“诽谤”罪中的不断抽离独立是明代强化“妖言”罪立法并创新其形态的历史动因;明代专制皇权的极端强化,以严刑峻法制裁带有“言论犯罪”标签的“妖言”罪维护君主政治权威、打击邪教的现实需要是“妖言”罪立法强化的现实推动因素。正文第二大点:明代“妖言”罪的主要内容。首先,明代“妖言”罪法律渊源包括《大明律》的规定,“例”的指导以及君主的令旨。通过对明代“妖言”罪法律渊源的考察,可以明确明代关于“妖言”罪的立法是多层次的。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对明代“妖言”罪进行立法分析。就犯罪主体而言,明代“妖言”罪一般条款中所规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有两条特别条款针对的是特殊主体;就犯罪客体而言,明代“妖言”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包括统治阶级垄断性话语权及社会秩序。就主观方面而言,明代“妖言”罪的以故意为要件。就客观方面而言,明律明确了“谶纬”、“妖言”、“妖书”三种犯罪工具;同时对“妖言”罪的行为方式即制造、传播、私藏作了详细规定。最后,探析作为明代“妖言”罪定罪标准的“不祥”和“惑众”两个属性的嬗变,尤其是阐述“不祥”属性在明律中的淡化,“妖言”的表现形式作为明代法律的新的重点受到立法上的广泛控制,使“妖言”罪立法呈现出层次鲜明,并相互配合的状态。本文第三部分:对明代“妖言”罪的立法特点及社会影响。通过分析可知,明代“妖言”罪立法比前代具有概念清晰、法网严密、刑罚严苛的立法特点。而明代“妖言”罪的社会影响则表现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作为具有“言语犯罪”标签的“妖言”罪,其对思想、言论自由的压制为人所诟病,尤其是封建专制的时代。但我们不能单纯地以现代的视角笼统地理解“妖言”罪作为“言论犯罪”的属性,应当明确的是,“妖言”在价值判断上存在定性,即使是在当代,“妖言”仍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而通过对明代“妖言”的立法分析,我们应该认可明代“妖言”罪立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邪教、压制迷信思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或许并非明代强化“妖言”罪立法的本意,但我们不能否认其构成的针对“妖言”的法网具有这样的效果抑或说是一种达成这种社会效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