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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经受着能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严峻考验,为了有效解决能源瓶颈与环境问题给我国发展带来的制约现象,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家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之一。目前我国对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资源支持力度和政策倾斜程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突飞猛进,产业所处环境日新月异,光伏发电产业正在从萧条中走出,产业结构开始转型,而我国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体制还不健全,对于我国的光伏发电行业的的监管经验不足,对太阳能光伏发电这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监管措施还不成熟,与国际光伏产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光伏发电领域的监管制度相对滞后,当前我国电力系统监管执行的是中央级、区域级和地方级的三级监管体系。我国于2013年3月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并入国家能源局,整合了中央和地方的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机构,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了监管的权威,对电力监管职能问题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电力产业多部门监管的现状仍然没有彻底改变,各部门间的监管职能仍然存在着交叉、重叠,未能有效集中,电力监管的分权化的特征仍未完全消失,政出多门、监管职责界面划分不清的情况还仍然存在。光伏发电业务涉及到电力监管体系的各个具体节点,在实际工作实践中统一的方案尚未形成,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程度也相对不足。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电力监管法律研究成果及法律制度及光伏产业政策方面相关文献的阅读,通过将德国、日本及美国等西方太阳能光伏发电监管制度成熟的国家的电力市场结构、监管体系与目的、监管内容及措施与国内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将我国电力监管与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现状与我国一系列现有电力监管及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理论相结合,明确监管主体,并且从光伏发电的许可、并网、调度及上网电价四个方面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对现有相关法规与部门规章进行优化整合,提出制定《光伏发电监管办法》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