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食物供给日益丰富,供需基本平衡。但我国人口众多,对粮食的需求量大,粮食安全的基础比较脆弱。从今后发展趋势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我国粮食的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安全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产销形势呈现出新的特点:粮食生产不断向主产区集中,东北地区的粳稻和玉米、黄淮海地区的小麦和玉米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籼稻的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比重加大;主销区特别是沿海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较快的省、市粮食缺口进一步扩大,粮食供求的区域性矛盾更加突出。然而,长期以来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导向、粮食购销中的各种管制措施以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迟滞,导致了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失衡,突出表现就是出现了所谓“穷省补贴富省”的局面,造成了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不合理的成本负担,使得粮食主产区和粮食生产者种粮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协调机制,降低粮食安全成本和风险,提高保障粮食安全的效果。继2004年中央出台“三项补贴”政策后,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筹集一定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可见,建立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和促进产区与销区优势互补、企业与农民利益协调,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任务。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有利于调剂产销区粮食余缺,更好地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有利于有效配置粮食资源,促进跨区域粮食经济和物流服务业发展,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全面发展;有利于保障销区粮食供应,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本文的主体部分即是从我国粮食主产区种粮“吃亏”展开的。粮食价格起伏,粮食市场波动,产销区之间购销不稳定,主产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开发不足,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不高,主销区粮食安全供给保障能力吃紧,这一系列现象都根源于没有协调好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利益关系,导致我国粮食主产区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究其原因,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看:首先,粮食产业是弱质产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双重交织;其次,工业偏向、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导致工农产品剪刀差过大,主产区粮食价值流失严重;再次,粮食消费处于基础地位,粮价长期过低有其特殊的社会效应性和政治目标性;最后,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不合理,导致主产区地方利益流失严重,粮食主产区陷入“产粮越多则财政负担越重”、“贡献越大则义务越多”的不利境地。一方面,从实际上来看,由于粮食主产区是我国粮食生产的主要基地,提供了我国商品粮总量的80%以上,在我国粮食有效供给中具有重要地位,所以保障主产区的生产能力十分重要,其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程度休戚相关。另一方面,从理论上来看,主产区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原因有四:首先,生产者的权利和责任必须对等,没有只承担风险而不享受收益的;其次,粮食生产的正外部性需要合理的政策支持予以补偿;再次,存在分工协作关系的二者之间的投资回报率应该大体相等;最后,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需要。对于主产区的政策支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加大中央政府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和转移支付力度;其二,加强主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其三,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龙头企业的壮大。最后要注意政策支持的适度性、稳定性和激励性。协调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加强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有利于实现我国粮食安全、降低实现粮食安全的成本。构建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产销区的比较优势、兼顾各方的利益、在各级政府的搭台推动下实现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粮食有其特殊的性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的商品特性也决定了粮食产销双方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而利益正是促进生产与交换的动力。主销区可以考虑根据财力雄厚的优势,集中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物资,实施异地开发政策,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作用,建立起保证交换双方、尤其是主产区方经济利益不受侵害的区域平衡机制,才有可能在粮食产销区间实现长期合作关系。新型粮食产销协作模式中,产销双方必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丰歉保证、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建立长期、稳定、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如粮食主销区到粮食主产区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设立收购点、开办加工厂,直接参与产区的粮食生产、流通;或实行订单方式稳定收购主产区的粮食;或对粮食主产区调往主销区的粮食给予运费或仓储费用补贴等。总之,新型粮食产销协作要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产销区政府要落实对产销合作的扶持政策,在财政、工商管理、税收、信贷、交通运输等方面都给予政策支持和保护,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搞好服务功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诚信经营意识。在尊重价值规律、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共赢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粮食产销合作的稳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