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斗殴中正当防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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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社会各界的矛盾也比较突出,那么正当防卫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作为一项权利,通过制定法律,使它从自然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斗殴,这个并不陌生的字眼,虽然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斗殴罪,但是对于聚众斗殴罪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斗殴抑或聚众斗殴中,是否存在着正当防卫呢?2012年发生在江苏常熟的一个案件,使得司法界和学术界产生了相当大的争议,案件起因是何强受自己老板也即是欠下曾勇等人赌债的徐建忠所托,与曾勇方商谈还债事宜未妥并发生口角,何强遂率数人持凶器在徐建忠公司等待曾勇等人上门讨债,双方发生斗殴,导致三人轻微伤。审判时控辩双方就何强一方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正当防卫展开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之一就在于被动参与斗殴的何强一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辩方认为何强是在曾勇先行攻击情形下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而被迫还击,是被动迎战且有节制,但控方和审判方都认为何强对与对方斗殴已事先做了人员和凶器准备,从而有了斗殴的目的和故意,排除了正当防卫的意图,而为了赌债进行斗殴并不具备正当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文,以斗殴中正当防卫的界定为中心来作出论述,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斗殴的认定,即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且介绍了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因以及带来的后果;第二部分,在斗殴中不能一律否认正当防卫的存在,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正当防卫的理论依据,以及论证采用法益衡量说的原因和意义;第三部分,侧重点则是在法益衡量说理论的指导下,正当防卫该如何界定;第四部分,阐述了个案情形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即斗殴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是否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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