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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最开始起源欧盟,却兴盛于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2011年正式在我国出现,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半年报》的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众筹行业共募集资金46.66亿元。①在金融抑制色彩浓厚的当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融资机制,凭借其高效快速的特点,为投资者与筹资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连结渠道,在解决企业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的断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众筹行业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四种类型的众筹融资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已初具规模,并且在生长过程中,行业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不成熟的运作流程,众筹融资活动本质而言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区别于传统融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的产生触碰了非法集资以及其他多处法律警戒线,向现有的法律体系发起了挑战,为了规范众筹市场,证监会出台了《指导意见》并对股权众筹融资中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备案登记、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二十几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制,这是我们在众筹监管迈出的一大步,然而,这毕竟只是一部过渡性规范性文件,它的产生引发学者对于投资者门槛设置过高等方面的质疑,由于当时众筹融资尚处初级阶段,无法窥视其真正的庐山真面,且由于《指导意见》效力局限,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以起到真正的宏观指导作用。在诸多风险交叠下,实际的众筹项目成功融资率较低,据统计,2014年众筹项目成功上线并融资概率仅为4.3%笔者认为,如果长期缺乏强制性规范和制度性安排,无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这样不仅会扰乱了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而且不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众筹融资伴随的相当一部分风险正是由于信用机制的缺失,在此基础上,笔者希望我国能从根本上开始着手构建信用体系,但是建立信用体系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它与国民素质、国家资本市场的成熟度相关,应循序渐进,另外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通过借鉴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金融市场效率的原则下完善对于各参与主体的主体定位和行为定位,从根本上形成一个有序的制度框架,引导众筹融资发挥其真正的潜能,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之问的相通性,我们还要对其他法律诸如《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同步更新,让我国的众筹融资能充分拓展资本市场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