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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犯罪率也在随之增加。19世纪二十年代左右,目的刑论的出现使得人类对刑罚的认识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了人们再次审慎刑罚的目的。人们发现刑罚从单一的惩罚目的扩展到教育与警告,它的功能也由一般的预防转向了特殊预防。但是刑罚功能的转变并不能阻止犯罪率的增加,也不是治理犯罪最有效的方式,犯罪率的上升给社会的运行效益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当前讲求效益的社会里,为了能够控制犯罪,又能够满足效益的需求,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是其最好的选择。不起诉即是指公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提交审判机关审判的诉讼决定。①为了满足刑事个别化和诉讼经济效益化的需求,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在不起诉上做出了重大的改革,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具体明确了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这么说,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不起诉制度作出了很大的修改,不起诉制度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刑事诉讼中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但是,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也不是尽善尽美的,且司法实践中很多方面仍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不足。本文从被不起诉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的过程中对被不起诉人权利都存在侵害。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出发介绍目前被不起诉人权利的现状;第二章是介绍德国、日本和美国现今阶段在不起诉制度中对被不起诉人的保护措施,并希望从中得到启发,为第三章做好准备;第三章是完善当前被不起诉人权利的设想,针对性的对第一章中被不起诉人被侵害的权利提出一套完整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