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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表外业务成为了西方商业银行的一个亮点,甚至取代了存贷款业务的核心地位,但是表外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蕴含了极大的风险,酿成了很多金融行业的悲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从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市场约束的角度提出了具体的监管制度。美国为了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就表外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2007年我国开始全面开放银行市场,大量外资银行纷纷抢滩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加上我国利率、汇率政策不断放开以及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银行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我国的银行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拓展经营范围,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将成为唯一的选择,而表外业务自身所蕴含的复杂风险以及其风险的巨大破坏性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法律监管。本文考察了我国目前有关表外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规范,发现我国目前在表外业务的监管上存在监管目标错位、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立法对表外业务认识不清、具体监管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现象,尤其是表外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制度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本文通过借鉴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通过完善现行立法,构建一个以安全、效率、透明为监管目标,以银监会为主体、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业协会、交易所为辅,相互协调、联动的监管体制,以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内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披露为主要监管措施的表外业务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上,笔者希望通过针对不同风险的表外业务制定具体的法定准入条件保证既能将银行经营表外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又有利于表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在资本充足率上,笔者建议在引入巴塞尔协议所倡导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之下,针对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订更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充足率,同时根据不同银行的实力制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逐步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接轨。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上、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变以往被动的合规性的监督检查方式为主动的实时的监督检查。在信息披露上,笔者建议采取系统论的方法在目前注重信息发布的环节之上加强对于信息生成、信息加工、信息反馈环节的法律规制。在信息生成环节,通过完善现行的会计法,统一表外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同时加强对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有关表外业务会计信息、风险信息的准确度。在信息加工环节,加强外部审计的作用,确保审计师出具公允的、真实的审计报告。在信息发布环节,通过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信息披露的程序提高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在信息反馈环节,加大对违法披露相关主体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