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2011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公布,我国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序幕被拉开。关于高校改革的研究一般都是教育学的范畴,鲜有其他领域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但高校改革就意味着制度的变革,法律则是构建制度最有利的手段,而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也是贯彻改革措施,实现改革成果的保证。本文即是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对高校去行政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首先在廓清和界定相关重要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高校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权利的现状。高校同时具有两种法律地位,它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是依法拥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而在对校内事务学生教师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此时作为行政主体的姿态出现,有利于司法上对教师与学生权利的救济。关于高校行政管理权则是通过分析它的强制性与单向性,阐述现有高校行政管理权行政化问题的严重性,由此引出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制高校行政管理权的范围和内容。其次,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高校行政化的表象与成因,用区分的方法界定了高校去行政化的内涵,一是减少政府对高校自主办学权的干预或者说是设立制度保障高校的自主办学权。二是高校内部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做到以教学为主导,让校内的行政管理权及后勤等各个方面为教学科研服务。由高校内部与外部去行政化的两个维度,引出了高校去行政化在法律方面的领域。接着通过讨论高校去行政化与高校教学水平,学术发展,人才培养的关系表明我国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必要性。最后,在表明法律对于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意义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外高校现代大学制度的比较,提出了我国以立法完善促进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建议。包括了如何保障高校的自主办学权,高校内三个权力相互间的关系,以及近期在理论界呼声较高的软法等等方面提出了浅显的见解。此外对高校去行政化的法律最新进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