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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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地位至关重要。然而,学术界对著作人格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很大争议。著作人格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非财产性和专属性,属民法人格权。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也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性质、功能和作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作者在其著作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请求获取金钱赔偿的权利,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功能、抚慰功能、惩罚功能和遏制功能,还具有保护著作人格权、鼓励创作以及促进文化传播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明确著作人格权的含义,具体分析著作人格权性质的主要学说——财产权说、身份权说、人身权说和人格权说。著作人格权与人格权的本质特征相同,应属人格权范畴。其人格权属性,成为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历来注重对著作人格权的保护。在大陆法系部分重点分析了德国、法国和日本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对著作人格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在英美法系部分重点介绍了英国和美国版权法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情况。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本部分梳理了我国法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分析了近年来法律实践中有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为我国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首先,明确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主体。其次,明确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对各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再次,明确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原则。最后,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确定为“限额分档概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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