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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设是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上升期,与之相对的是融资租赁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体制下,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风险分担严重失衡,致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善意取得制度,当第三人的行为满足善意取得基本构成要件时,第三人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此举保护了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了物权的动的交易安全。但对于物权的静的交易安全----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应该如何保护呢?在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如何救济呢?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一个“一物两融”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如何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进行救济?如何才能既保护交易安全又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保护的历史沿革,分析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第三部分,对部分国家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分析哪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权利救济的完善建议:一是建立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公示制度;二是建议善意证明责任由出租人及第三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