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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命题,是我们的理想与目标。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对公益的注重。然而,目前,私欲膨胀侵犯公益、政府违法或不当行政威胁公益,这些现象不仅形成了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极不和谐的一面,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呈逐渐上升的趋势,而又缺少相应的法律救济。立法和现实的严重脱节,已经成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一个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构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可能造成侵害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同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目的的公益性、起诉主体的开放性、可诉主体的双重性、诉讼影响的深远性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等四种社会利益平衡机制。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仍然存在着诸多困境。面对这些困境,本文立足国情,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从思想意识、立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分析了困境产生的原因。同时,阐释了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总结了域外经验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启示。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设想。本文力图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的四种社会机制着手,探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路和途径。其中包括拓宽原告的主体资格、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诉讼的具体程序和诉讼激励机制等措施。这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公益诉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必要性,首先通过对“公共”和“利益”两个含义的阐述,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并阐释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特征。其次,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契合。最后阐释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内在要求。并结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完善的四个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行政公益诉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困境和成因。结合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阐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并从观念上、立法和司法上分析了困境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和谐社会构建中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首先阐明了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然后分别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制度特点,并总结了两大法系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启示。根据域外的经验和启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