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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明确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这使得司法实务对重复起诉案件的识别更具有操作性,但理论和司法实务均对第247条的规定提出了问题。本文以第247条为核心,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重复起诉规制的内在规律和实务运作状况,并尝试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重复起诉制度进行概述:重复起诉是指前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确定后,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以与前诉相同或旨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的诉。在我国民事诉讼语境下,重复起诉存在于诉讼系属和裁判生效后两个阶段。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依据是促进诉讼经济、避免被告陷入讼累、防止矛盾判决和诚实信用原则。文章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对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分析:在当事人相同这一要件中,存在着诉讼担当、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相同、诉讼中争议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和诉讼承继的具体情形。在诉讼标的相同这一要件中,将对理论上诸学说和我国司法实务采取的观点和原因进行具体论述。在诉讼请求这一要件中,首先厘清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之后对诉讼请求相同和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分别进行分析。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重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论述:其中首先展示第247条重复起诉识别规定的司法适用概况,其次对与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三个构成要件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本土化的做法进行原因剖析和解释。在对当事人相同这一要件进行识别的司法案例中,前诉原、被告在后诉中的诉讼地位互换仍属于当事人相同;在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债权人分诉案件中,债权人若在前诉中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而未完全实现债权的,仍可以其他连带责任人为被告就剩余债权再次起诉。在对诉讼标的相同这一要件进行识别的司法案例中,将分为诉讼过程中和裁判生效后两个阶段进行分别重点论述。对于裁判生效后诉讼标的的司法认定,将分为后诉请求与前诉裁判结果相矛盾与后诉法律理由变更两种类型。通过对诉讼标的相同要件的实务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务基本上采取“旧说”来认定诉讼标的,但仍存在例外情形。在诉讼系属阶段,为避免矛盾裁判和实现诉讼经济,法院多从纠纷事件层面识别诉讼标的,若相关负面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仍可从请求权层面识别诉讼标的。在裁判生效后,若后诉请求与前诉裁判结果相矛盾,法院多从纠纷事件层面识别诉讼标的以扩大重复起诉的规制范围;若是后诉法律理由变更,法院多从请求权层面识别诉讼标的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对诉讼请求相同这一要件进行识别的司法案例中,是否可以一部请求的方式进行诉讼虽存在争议,但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文持肯定意见。当后诉的诉讼请求并不与前诉生效的裁判结果相矛盾,而与前诉的裁判理由相排斥时,存在相应司法案例适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要件来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起诉,进而认为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文章第四部分立足于实务考察的情况,对重复起诉规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加强法院释明义务,充实案件庭审过程,使当事人对相关争点进行充分攻击防御;第二,明确强制反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合理引入强制反诉制度,防止矛盾裁判,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第三,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减少恶意重复起诉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