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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的发展总是和技术,尤其是信息复制与传播技术密不可分。如今,数字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使信息复制和传输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在数字环境下,传统的保护方式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代版权保护的现实要求。如今,利用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对信息进行非法的复制与传播正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技术保护措施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并先后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中得到确立。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允许权利人通过对作品进行加密等技术手段限制作品复制、传播等,适应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需求,但是,另一方面,技术措施的引入又打破了传统版权法建立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体系。例如,在作品上采取技术措施后,传统版权体系中合理使用和消费者权益均受到了一定限制。更令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在软件和硬件结合日益紧密的今天,对版权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保护,实际上还能起到对整个技术体系进行保护的实际效用,甚至能扩张到对某种商业利益进行保护,这就导致了技术措施的扩展应用,并由此产生了垄断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分析了技术措施在各国的立法情况和了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技术措施的扩展适用的背景、根源,并结合有关技术措施的典型案例,从立法、司法、消费者权利保护、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之间的冲突等角度,对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技术措施对于在数字环境下对版权进行保护固然十分重要,但对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进行法律规制也是必要的。对版权技术措施进行法律规制,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展开:首先:技术措施应该受到起目标、实际功能的限制,在其目标和功能之外的规避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违法。第二,协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建立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之间有效的联系机制,使合理使用能介入对技术措施应用的调整。第三,完善竞争法律规范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规范,从多个角度对技术措施的扩张适用进行规范。最后,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本文对我国的关于技术措施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