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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取得型财产犯罪中行为人追求的特定犯罪目的,诸多情况下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怎样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须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成立的必备要素,如果是,那么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国内外学者们对这些问题怎么看待和处理却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存在及其产生的时间,这己然成为办理侵财经济案件和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系统研究非法占有目的,对混乱的理论体系予以理顺,对困惑的司法实践予以明晰,消除分歧和争议,都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深刻的实践意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本文基于当前国外相关刑法理念和有关规定,总结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特点和目的,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对比分析、归纳概括等方法,对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涵义、存在的刑法意义以及如何司法认定三方面进行阐述和研究。文章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介绍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文章内容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文章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内外刑法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涵义进行归纳与评析,在肯定刑法占有这一事实状态的基础上强调非法占有目的是企图永久对他人财物进行非法控制支配和利用的主观意图和欲望。再对非法占有与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用、故意毁坏等相近概念的界限分析,从而界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合理的涵义。文章第三部分结合非法占有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刑法功能以及刑法理论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必要的通说观点,阐释了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成立要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然后从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构成规范体系中的地位进行考察,说明非法占有目的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定犯罪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内心,不仅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且表明了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对于法益的侵害程度,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超过的违法性要素。文章第四部分综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内心态度难以证明认定的问题,以刑事推定为证明方法,对包含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基本的取得型财产犯罪和包含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衍生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存在和产生时问等司法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提供合理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