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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学术界对作者精神权利价值争论的声音不绝于耳,有人认为精神权利本质上仍属于著作经济权利,完全可以纳入经济权利的范畴;还有人认为精神权利阻碍了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版权立法以及国际性版权条约的规定看,承认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仍然是主流趋势,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尽管在版权法律传统上有着鲜明的差异,但随着国际版权保护制度一体化趋势的加速,英美法系国家在作者精神权利法律制度方面开始出现了有限融合大陆法系作者精神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改革。无论是在以印刷技术为标志的传统环境下还是在数字技术为特征的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环境下,作者的精神权利仍然具有万变不离其宗的本质特征:其一,精神权利是只有作者才能享有的权利,即只有实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才有资格成为精神权利的权利主体。因此,雇佣第三人为其创作作品的团体机构或雇主都不是适格的精神权利主体。其二,精神权利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与经济权利并列的权利,是著作权法调整作者权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三,精神权利是作者不可剥夺的权利,既不能让与第三人也不能完全放弃,它是作者的人格。本篇论文分为四章论述:第一章概述作者精神权利,介绍了精神权利的起源、精神权利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以及国际保护现状。第二章分析技术进步与精神权利的关系,从技术进步与版权制度的关系作为引导,深入分析了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环境对精神权利的挑战。第三章讨论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环境下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从各国法律实践,互联网环境下精神权利行使模式和互联网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规则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地比较、分析和研究。第四章研究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环境下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的限制和例外制度,分析了精神权利限制原因,归纳比较了各国相关法律实践。第五章对我国现行版权的精神权利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互联网环境下完善作者精神权利制度构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