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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其发生的时间依次为20世纪50年代、20世纪90年代和党的十八大以来。而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就法院系统而言,法官员额制改革无疑是影响力最为直观、覆盖面最为广泛的改革措施,其实践的细微变化都将影响法官的职业前景,进而对审判权的行使产生作用力。值得肯定的是,随着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宣誓完毕,标志着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完成,确实对破除我国司法系统内长期存在的积弊、实现法官的“三化”、平衡法官办案压力以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不过,正是由于法官员额制是一项体量庞大的司法制度,其具体措施将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实际上也就注定了,在迈入“后改革时代”的法官员额制,仍然需要继续经历“实践—修正—再实践—再修正”的演进过程。有鉴于此,本文以S市两级法院为样本,从规范与实践两个层面对法官员额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更为全面的厘清了法官员额制在“后改革时代”的运行状况。另外,通过对运行现状进行总结和反思,发现实际情况与制度的设计预期尚存差距,而在实践中,法官员额制主要面临着五个方面的问题,分别为:入额遴选机制公平性不足、员额参照基数合理性不够、审判辅助人员待遇不对等、业务庭之间法官办案压力不平衡、配套性措施地区差异明显。如何针对现存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不能仅依靠对现状的检讨,更需要以开放的视角,在参照域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方案”。所以,本文选取美、德两国作为代表性国家,对其员额法官数量的确定方法与考量因素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发现域外法官员额制的良性运作还需要完备相关的机制与保障制度,这些先进经验都是我国完善法官员额制时可资借鉴的蓝本。不过,对于域外的先进做法也不能盲目地生搬硬套,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有选择性地加以吸收。鉴于此,应当从建立相对公平的入额遴选机制、改变员额比例的参照基数、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的福利待遇、推动业务庭之间法官办案的心理平衡、多举措缓解配套性措施的地区差异五个方面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