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的局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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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民事案件顺利解决的一大难题,而执行程序中不确定性和变动性较强的执行当事人更使执行制度无法实现保障债权人债权,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逃避执行的情形也经常发生。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通过将与执行依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从而增加可被执行的财产份额,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确保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列举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具体事由和程序。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不合理的立法方式、法定事由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程序性规定不明确、倾向于笼统的非讼性救济途径等问题,在执行实务中也面临着法院审查态度有偏差、各地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量尺度不一和执行救济方式适用混乱等问题。在明确存在的问题后,本文在分析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概念与性质的基础上,确定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包含法定事由、依申请启动、审查、事后救济等程序,其不同于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必须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并遵循事由法定原则和程序保障原则,变更追加的法定事由也发生在判决确定之后。其次追根溯源,从明确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出发,分析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和新执行名义解释模式,在明确现有理论的局限性后,发现仅依靠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是无法解释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全部事由,因此必须引入实体法上责任主体的同一性;基于另一实体法律关系,第三人需承担债务;基于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行为,需承担债务这三种情形来分析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事由。根据梳理分析法定事由,本文总结出必须根据事由法定原则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具体事由,其中的法律规范主要指程序性法律,包括调整程序性事项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在分析事由时需要与实体法保持协调。同时通过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法定事由,增加概括性条文,设置兜底性原则的立法技巧扩宽法定事由。在程序建构方面,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程序不能由法官依职权启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初步审查通过后启动。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必须按照执行公开原则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具体体现在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事由。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变更、追加。执行机关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第三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提出请求并提供证据反驳申请人的观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制度,建立实体性执行救济和程序性执行救济并行模式,扩大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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