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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是世界各国孜孜不倦解决的难题。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问题。近几年,随着多起触法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被报道出来,公众诧异于立法对涉事未成年人的束手无策,要求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简单的将处置这类未成年人寄希望于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固然反应出民众对于其他解决方式的认知有限,然而其背后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对此类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系构建的不力和现有干预措施的失效,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实践远远没有满足社会公众的期待和有效治理的目标需求。如何及时、有效、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帮助他们走上正常的人生轨道并平稳顺畅回归社会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以及公众关注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也是立法对社会期待作出的回应,但被公众寄予厚望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仍存在着很多亟需完善之处。以我国目前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困境为问题导向,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为视角,探索我国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系的完善,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的修订改进提供参考。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触法未成年人的相关概念。“触法”是指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却因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的情形。“触法未成年人”是指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是指国家有目的、有计划地对触法未成年人实施的,帮助其回归和适应社会的各种管理、教育、惩戒等行为的总称。第二部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剖析我国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探求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解困路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后仍存在着未对触法行为单独分类、措施设置与教育矫治需求不匹配、教育矫治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收容教养的替代措施设置不科学的疏漏,不能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触法行为频发、触法未成年人脱离诉讼程序后普遍处于失管状态的困境。第三部分介绍域外国家和地区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制度,总结有益经验,为我国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上强调保护为主,惩罚为辅,尽量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非刑罚化的教育矫治手段;教育矫治措施的设置体现出了轻重有别、适用有序的层级性;确立并善于运用社会调查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做出裁决之前,要先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设置了丰富多样的教育矫治措施、门类齐全的矫正机构,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年龄采取不同的教育矫治手段;教育矫治司法程序中设有处理未成年人司法案件的专门机构,保证了未成年人司法机关的专业性;注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系的建议,首先应确定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应持的基本立场,要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调下正确理解保护和惩罚的关系。进而提出纵向分类分级,构建阶梯状的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系;横向前延后伸,实现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各阶段的无缝链接;查缺补漏,完善触法未成年人矫治措施,以实现触法未成年人的精准、有效、多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