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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特殊产物,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结构单一,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因应而生,并经历了由有关行政部门或机构派出监事会,到稽查特派员制度,再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会的历史演变。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在监督性质、监督形式以及监督方式上均不同于公司法上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设监事会。它以特殊的方式体现了对秩序、正义和效率的追求,从体制上、机制上、法律制度上规范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是一种科学的监督方式,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2005年《公司法》修改对公司这部分进行了较完整的修改,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仍遗留了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如新《公司法》所力图解决的公司权力失衡、监事会形同虚设的情况依然严重。监事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事会职权抽象,缺乏配套制度;监事身份混乱,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责任和激励机制缺失,监事缺乏履行职责的动力和压力;监事会成员缺少专业技能,监督能力弱。这些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效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也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制约着监事会功能的充分发挥,我们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继续坚持和积极完善。在明确了监事会的性质地位后,有必要从监督权力的完整性与操作性的角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重构。这有利于监事会监督约束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是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而言就是要:第一,完善委派监事制度,包括:建立与公务员制度相衔接的委派监事遴选机制、控制委派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数量、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资格及任期制度。第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包括:强化职代会在职工监事遴选中的作用、按照不同职工层次分配其职工监事中的席位,完善职工监事任期制度和资格制度。第三,以激励制度的本土化为核心构建独立监事制度。包括:建立独立监事的公开招聘制度;采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思路,在建立独立监事的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同时,积极培育独立监事的声誉机制。第四,在吸收德日模式各自优点、对相机治理模式进行改进的基础上,建立以债权为基础的国有独资公司银行监事制度。包括:在国资委支持下,通过银行间监督协议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银行监事;规定国有和民营银行之间监事席位的制度化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