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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技术革新时代,企业之间打响了一场场信息争夺战,而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也成为了信息传递的土壤,一旦掌握公司至关重要的商业信息人才流入竞争对手企业,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商业秘密作为关系到正常生产经营是的核心信息,其“秘密性”很容易随着离职雇员的自由流动而永久性丧失,所以构建预防离职雇员侵犯原雇主商业秘密的事前救济规则变得尤为重要。美国通过上百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该原则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商业秘密被掌握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潜在侵犯原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有效的从源头上抑制了潜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该原则的适用通常会伴随着禁令的颁布,由此来避免去职员工在敌手公司再就业时不可避免地披露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然而,这一原则虽然被视为保护商业秘密免受离职雇员潜在侵害的“万能药”,却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副作用,没有限制的适用该原则将会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影响其生存权、阻碍社会人才与信息的自由流动、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如何避免适用该原则所产生的负作用,平衡雇员与雇主之间利益,是目前摆在美国各州法官和学者之间的难题。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传统的事后救济规则存在“举证难”、“胜诉难”等各种弊端,为了解决现实司法难题,自典型的“一得阁”案之后,已有不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开始适用该原则。我国目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由于缺乏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对这一规则的适用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法官适用该原则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难以避免,因此尽快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此原则,对于保证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