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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建立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妥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打击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二者衔接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关于立案管辖衔接,对比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普通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衔接,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中存在的监察委员会普遍管辖为原则、检察机关管辖部分特定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外,实践中该原则与例外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应当按照谁发现、谁立案、谁管辖的原则进行处理。关于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通过对已有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针对二者衔接上存在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调查之间界限不清、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对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予以厘清,并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对于退回补充调查二次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关于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通过对二者具体衔接办法的实证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分析,对先行拘留的国家赔偿请求权没有申请渠道、退回补充调查期间不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问题,应当修改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在先行拘留期间的赔偿权益提供救济渠道,并解决退回补充调查过程中继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没有法理依据的问题。关于监察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通过对现有的刑事司法证据体系的探析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监察证据价值取向的分析,针对二者衔接上存在监察证据体系缺失、对非法取证行为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制等问题,应当用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委任性条款,以解决监察证据体系缺失的问题,比照《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规定,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规制,并通过发挥审理部门的审核作用和建立检察机关介入制度,从内部和外部对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事后和事中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