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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制度脱胎于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存在与发展过程之中,没有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源,便无从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制度之流。1987年美国大股灾中股票市场的震荡使股指期货市场的“瀑布效应”广为人知,也使人们充分意识到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股票市场风险的密切关联性。1988年,接受美国政府指定的布雷迪小组在形成的《布雷迪报告》中不仅深刻总结了此次大股灾的原因,而且不辱使命地提出了一系列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建议,预示着股指期货与股票跨市场监管思想与制度的产生。根据《布雷迪报告》的监管思路,不仅美国,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的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也相继实施了跨市场监管措施,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衍生品具有规避价格风险、价格发现和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等功能,因此,受到众多市场投资者的青睐,进行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跨市场交易。根据交易目的,这些跨市场交易行为可以分为跨市场套期保值、跨市场风险管理、跨市场套利和跨市场投机四种类型。交易意味着风险,这些跨市场交易行为可能会引发跨市场联合操纵、跨市场内幕交易的风险,除此之外,在我国还极有可能出现跨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交易风险的主要成因在于:行业特性上,缘于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的内在关联性;立法方面,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与缺陷;监管体系上,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自律监管有待进一步健全;具体监管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的反操纵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跨市场稳定机制以及机构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必须重视对市场投资者的外部监管,强化立法、政府与自律监管的协同一致。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一直充斥着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以及过度投机行为,风险无时不在,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反操纵法律制度、跨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和跨市场稳定机制。其一,跨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法律体系以及历史背景等社会现实因素的不同,导致境外主要证券市场关于信息披露监管目标具有一定的差异,但也不乏共性,都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和防范内幕交易发生以及增强投资者的意愿和信心等。在借鉴美国、英国证券期货市场“三级监管”制度经验基础上,应在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由证监会、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三级监管部门组成的跨市场信息监管部门,并建立不同监管级别之间与不同监管级别内部之间的跨市场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健全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加强网络信息披露的监管等;其二,跨市场反操纵法律制度方面,在借鉴美国、欧盟、英国、香港等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立法和监管体制先进经验与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改进政府监管和强化自律监管来构建完善的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反操纵监管体制。同时,建立健全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限仓及大户持仓申报制度和分阶段监管制度;其三,跨市场稳定机制方面,熔断机制是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稳定机制的核心部分,尽管不同国家与地区中各个交易所对稳定机制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别,但是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稳定机制的设置进行了相互协调与对应。在建立健全我国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稳定机制时,应充分考虑股票现货市场的格局及其股票价格指数、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投资理念的变化等因素,树立和遵循非频繁性触发、动态调整性和便于市场重新运行原则,进而不断完善以下三个方面,即立法上确立跨市场断路器机制;政府监管上加强证监会主导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自律监管上积极发挥交易所的市场一线监管作用。随着股指期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深入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成为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从事跨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在机构投资者风险控制方面,外部监管不能替代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具有外部监管所不具有的优势。在建立健全机构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时应满足系统化、动态化和个性化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从宏观上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结构,积极树立内部风险控制的企业文化,健全机构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框架;从微观上建立健全机构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包括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顺畅的信息共享和风险报告制度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