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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对于不孕不育夫妻、失独家庭、同性伴侣、单身人士而言是其获得子女的途径之一,同时代孕弥补了收养方式中养父母子女及姻亲关系中继父母子女间仅有的拟制关系而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固有缺陷。对代孕问题进行规制,可以进一步发挥代孕作为自然生殖替代方式的优势,让人们享受生殖科技的发展成果,实现生育权的享有,缓解社会老龄化问题,同时也能进一步解决代孕子女后续身份认定、国籍、抚养、监护、教育、继承等问题,避免代孕子女与其父母身份的不确定而招致的遗弃、买卖、虐待等问题。但是,一方面世界各国关于代孕尚未形成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规制,这给非法代孕产业链留下了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温床;另一方面由于代孕现象在世界各国愈发普遍,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代孕引发的直接后果并没有随着规定代孕非法化而消失,典型的就是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可以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这使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问题在学界和社会上都引起了普遍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代孕亲子关系不同于传统亲子关系下的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由代孕出生的子女在不同的代孕情形下会出现多个父亲和母亲,那么谁是这个孩子法律上的父母?这一问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分娩说、血统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下有不同的答案。此外,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同于代孕存废问题,在域外,不管是对代孕采取相同态度的同类型国家,还是对代孕采取不同态度的不同类型国家,都在代孕亲子关系认定中形成了不同的认定途径,综观域外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有四种途径,分别是依自然分娩、收养、契约和法定。本文将全面考察域外各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四种途径,明晰不同途径下的亲子关系确定标准,总结在不同确定标准下,立法者或者司法机构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如何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通过比较研究各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及司法实践的异同,发现代孕中亲子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和法律意义,分析我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困境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发现我国大陆目前全面禁止代孕,在亲子关系认定上没有专门出台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代子的法定父母只能从我国现有关于一般亲子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寻求依据,这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层面出现裁判于法无据或裁判多样性的局面,对此,有必要对当前我国代孕亲子关系及其代孕有关方面进行思考,笔者在本文就常见的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纠纷提出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初步探讨我国代孕及其亲子关系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立法优先、司法补足原则、有限代孕原则、有限监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当然,结合当前国情来看,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还很复杂,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探讨,当前急需达成的共识就是在认定代孕亲子关系的个案中,仅依据单一理论学说来认定代孕任何一方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律父母身份都可能存在缺陷,因此最重要的毋宁是个案中依据利益均衡原则就具体的应受保护的未成年人来确定保护其最大利益实现的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