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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前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制度基础,即农业用地“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切入点进行论述,在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中结合我国当前第一产业的发展态势,尝试完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框架并在新框架下完善与家庭农场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论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发源于美国的家庭农场相关概念,并进一步阐明我国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和“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出发,剖析“三权分置”这一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理论基础。本文重点介绍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原理以及在家庭农场中的相关应用,从权能分割的角度对“三权分置”进行解读。此外,根据民事主体理论,本文采纳家庭农场适用传统民事主体理论的学说。同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强调了家庭农场的建设保障与广大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息息相关。论文的第三部分提出了家庭农场“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确定经营者为家庭成员、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经营应具有适度规模化这三个具体衡量家庭农场建设的标准,并提出以现实需求依托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来建立统一规范、层级分明、安全交易的市场,完善相关产权登记制度。针对“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有关争议,作者认为家庭农场这一经济组织,其形式是多元的。现有的民法理论完全可以包含与这一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内涵,家庭农场的相关登记在现行的民法体系内可以实现。论文第四部分阐明“三权分置”农地改革的政策目标,论述“三权分置”对于现有的相关农业经营困境与农地流转难题能够产生重要的正面作用,并尝试提出完善“三权分置”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此外,仅仅依靠“三权分置”这一政策与相关立法并不能实现保障土地的功能,故在新的权利构造之外提出完善原有的承包经营制度,以及与融资相关的抵押制度和与经营者利益相关的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