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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即当缺陷产品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时,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以及其不能使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能否一并获得侵权法上救济的问题。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反映出产品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在赔偿过程中所面临的争议和困难,并对其一一进行论述并得出结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学者们的深入探讨,将《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中的“损害”作扩大解释从而包括纯粹经济损失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在《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上,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与《产品质量法》都是特别规定,当二者有冲突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的规定。此外,纯粹经济损失部分与其他损害之间是否会产生《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的情形从而使得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赔偿,本文也做了探讨并且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基于诉的合并带来的审判程序的繁琐,本文认为单一侵权之诉能较好地解决问题。但是,同时必须对“损害”作缩小解释,防止不正义的发生。因此,本文通过一种新的研究思路——运用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对产品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再思考。 经过本文的深入研究,当缺陷产品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同时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将纯粹经济损失部分纳入侵权法一并获得救济符合经济效益和正义;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有约定,则所有损害都应通过合同法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