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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群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构成整个民事诉讼的主线。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事实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确立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是19世纪末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法律思想发生深刻历史性变迁的产物。由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所决定,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一道,共同调整和规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基本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屡遭违反。法院和当事人经常滥用各自的审判权力和诉讼权利,导致司法不公和诉讼拖延,从而动摇社会公众对诉讼审判机制正统性的信任。因此,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考察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入手,从概念、性质、功能、地位到适用和学理基础,对该原则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为我国民诉法确立和适用诚信原则提供了合理性论证,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