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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诉讼证据。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于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关于证人证言的立法则相对简陋,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的证人适格性要求认识不清,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受质证更难的“三难”现象,以及屡证屡翻等现象,与此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有关证人证言的立法完善是实践的迫切要求。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共分为导言、上编和下编三部分,其中上下两编是本文的主体。 导言。导言部分首先探讨了证人的范围、证言的性质和特点、我国证人作证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等基本问题,并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 上编。上编为证人论,共七章。 第一章证人的适格性。本章主要探讨证人适格性标准、儿童、被告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等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和各国关于证人适格性的基本规定等问题后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证人应具有“辨别是非”能力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求证人对说实话的义务具有认识能力,而不是在感知能力方面的要求;就儿童作证的适格性而言,不应当要求儿童证人表现出有作证的能力,而是应当要求法官具有听取儿童证言并加以判断的能力;就共犯作证而言,作者认为,另案处理的共犯可以作为证人,但是对此应当确立独立的补强证据规则。 第二章证人的义务与权利。本章主要探讨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谁可以强制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谁应当成为证人费用的支付主体等问题。作者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上确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处罚制度,以体现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义务性;我国应当明确证人对法院作证的义务,审判前对证人的强制调查均应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我国应当确立证人的费用补偿权,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作为证人费用的支付主体。 第三章职业特权——以律师职业特权为中心。本章主要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职业特权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律师职业特权、医生——患者特权和宗教交流特权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后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律师的职业特权,以保证律师执业活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我国不应当确立一般性的医生——患者特权,而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将其限定为心理治疗人员——患者特权;对宗教交流特权暂时不予以规定。 第四章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本章主要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证人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证人豁免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问题后认为,我国应确立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但同时应当建立配套的证人豁免制度,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为打击重大犯罪,或者首恶犯罪分子取得重要的证据,保证受贿等取证困难案件的有效查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亲属关系特权。本章主要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亲属关系特权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婚姻关系特权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特权的历史发展、种类和特点等问题后认为,我国应当确立亲属关系特权,但是在立法上既不能采取大陆法系对诉讼消极影响过大的一般性的拒绝作证权,也不应当采取英美法系侧重于保护婚姻关系的做法,而是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确立反对陷近亲属(包括配偶和其他近亲属)于罪的特权,并且在适用上应采取个案特权的运作方式。 第六章证人的公共利益豁兔。本章主要探讨实践中存在的保守国家秘密和职务秘密之公共利益与诉讼发现真实之公共利益的冲突解诀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涵盖范围、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适用程序和我国公共利益保护规则的现状等问题后认为,我国目前对国家秘密等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机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对于关系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有权主张作证豁兔:证人需要保守秘密的事项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和职务秘密;对于证人是否应当公开国家秘密和职务秘密的决定,应当分别由相关保密部门和法宫来作出。 第七章证人保护。本章主要探讨如何加强证人保护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证人恐吓的特点、证人保护制度的产生原因、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等问题后认为,我国证人保护的对象应当包括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有关人员;在保护方法上必须注重预防工作;我国应当建立专门性的证人保护组织,明确证人保护的实施程序;我国还应当对公开审判原则进行适当修正,以加强法庭上的证人保护工作。 浴。下编为证育论,共五章。 第一章证人证言的质证模式。本章主要探讨我国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的完善问题。作者在探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质证方式、证人证言的导出方式等问题后认为,我国对于证人证言已经基本确立了反询问的质证模式,但是仍需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等制度;在证言导出方式上,应当采取法官职权控制下的自由选择模式;在反询问的范围上,采取开放式的范围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