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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其产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交易模式创新的结果。从交易构造上看,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标的物主要为船舶、航空器、机械与医疗设备等价值较高的物,当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一方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如何处理此时的融资租赁合同,特别是对还没有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就将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全体债权人的清算分配利益;另一方面,基于融资租赁交易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的模糊性,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并不足以解决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清算中的各种问题。因此,为融资租赁合同制定合理、相对统一和完善的破产清算处理规则,使立法和实践形成一定共识便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总计4章,由浅入深地对破产清算中融资租赁合同当前的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建议进行了探讨。第1部分主要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域外和国内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和性质归纳的差异与共性,以明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而分析不同的认定会对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处理产生的具体影响。
第2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破产清算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处理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融资租赁合同虽已终止履行但可能存在相关责任延伸至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问题、破产案件受理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处理规则问题、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之融资租赁合同的选择权行使困境及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的行使问题,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第3部分探讨了法律适用之外的因素引发的融资租赁合同处理在破产清算程序问题,包括法院审查功能发挥不足同时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融资租赁缺乏立法上的有效指引和缺乏与会计制度的充分衔接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初步探究。
第4部分主要在对前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基础上为清算程序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处置规则之完善提出建议。除建议在立法上将融资租赁合同归入解除权受限的特殊合同类型并增加对此类合同的特殊处理规则外,笔者还分别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权衡法益保护的平衡性以避免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失公允。在出租人破产时,建议适当限制管理人的解除权和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并增设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转让权。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则建议减轻承租人的履行负担,同时为兼顾出租人的利益,将取回权设置为一种救济途径以平衡双方利益。最后,为不突破既有法律规范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笔者也在法律之外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完善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和规范租赁物的交易市场,以期弥补法律规范层面对此问题在某些地方的缺失,也给当下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时对融资租赁合同处理提供参考。
文章总计4章,由浅入深地对破产清算中融资租赁合同当前的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建议进行了探讨。第1部分主要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域外和国内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和性质归纳的差异与共性,以明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而分析不同的认定会对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处理产生的具体影响。
第2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破产清算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处理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融资租赁合同虽已终止履行但可能存在相关责任延伸至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问题、破产案件受理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处理规则问题、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之融资租赁合同的选择权行使困境及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的行使问题,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第3部分探讨了法律适用之外的因素引发的融资租赁合同处理在破产清算程序问题,包括法院审查功能发挥不足同时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融资租赁缺乏立法上的有效指引和缺乏与会计制度的充分衔接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初步探究。
第4部分主要在对前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基础上为清算程序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处置规则之完善提出建议。除建议在立法上将融资租赁合同归入解除权受限的特殊合同类型并增加对此类合同的特殊处理规则外,笔者还分别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权衡法益保护的平衡性以避免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失公允。在出租人破产时,建议适当限制管理人的解除权和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并增设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转让权。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则建议减轻承租人的履行负担,同时为兼顾出租人的利益,将取回权设置为一种救济途径以平衡双方利益。最后,为不突破既有法律规范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笔者也在法律之外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完善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制度和规范租赁物的交易市场,以期弥补法律规范层面对此问题在某些地方的缺失,也给当下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时对融资租赁合同处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