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影响司法统一的常见争议。本文意图通过对运输毒品罪的界定,明确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对共同犯罪本质的论述,明确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成立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区分主犯与正犯,准确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主犯与从犯并据以量刑;通过对中立的帮助行为性质的分析,明确司法中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借以上问题的论述,以期解决相关司法争议,力图寻找到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文认为:首先,运输毒品的行为本质在于毒品的空间位移增加了毒品的流通性;其主观责任形式是故意。其司法认定标准为行为人以流通为目的故意使毒品发生了境内的空间移动。其次,共同犯罪是多层面的复杂整体,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共犯的定罪量刑是共同犯罪在不同层面解决的不同问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旨在确定法益侵害事实需归因于哪些人的行为;而共犯的定罪则应由犯罪构成相关理论予以解决。故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成立宜采取行为共同说,而对共犯的定罪则还需综合责任要件予以判定。再次,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的正犯与主犯的混同会导致归责与量刑的失误,故应将主犯区别于正犯,根据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直接辨别主、从犯以确定量刑情节。最后,“中立帮助”是一种既有“中立行为”表征,又有“帮助行为”特质的具有两面性的行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关键,在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本质从处于平衡状态的中立行为变为向帮助行为倾斜的“帮助行为”;而判断的关键在于与普通中立行为相比该行为使得“正犯侵犯法益的可能性显著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