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罚款数额量化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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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罚款是最为重要的反垄断行政责任,与同是金钱制裁的其他反垄断责任形式相比,罚款能发挥最适度的惩罚、威慑功能。要充分发挥罚款的惩罚、威慑功能就不得不完善罚款数额的量化规则。无论在以罚金为主的美国还是以罚款为主的欧盟和日本,其对数额的量化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美国反垄断罚金的计算一般分两步:首先是基础罚金的确定;然后对罚金数额进行调整,即先计算涉案企业的犯罪点数,进而以犯罪点数确定系数区间,罚金基础乘以系数区间可以得出一个罚金范围,法院将以该企业在违法行为中担任的角色以及刑罚的目的等因素为依据,确定最后罚金数额;对于较为隐蔽的卡特尔行为,可以适用宽恕制度对其罚金数额进行免除。欧盟委员会确定罚款数额也同样分为两步:首先确定基础金额,即销售价值的一定比例乘以涉案企业垄断违法行为的年数;然后在基础金额之上考虑加重或者减轻事由以调整基础金额最终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卡特尔行为可运用宽恕制度对罚款数额进行减免。日本的课征金制度即为其反垄断罚款制度,课征金数额由违法行为实施期间内该行为所针对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或者购进额乘以一定比率得出。针对不正当交易限制行为,还规定了课征金减免制度。与美国、欧盟、日本相比,我国反垄断罚款数额量化规则存在罚款威慑性不足、罚款设定方式不科学、罚款的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罚款减免规定不完善的缺陷。要完善反垄断罚款量化规则。首先,应该完善反垄断罚款量化规则的基本理念。其次,应该完善反垄断罚款量化规则的具体规定,使得反垄断罚款数额的确定标准明确、具体。要使反垄断罚款数额的量化规则完整、具体且可操作性强,就必须有科学的罚款设定方式,必须从产品或服务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来综合考虑罚款基数的确定,必须明确不同垄断违法行为所适用的罚款裁量因素和裁量比率。最后,应该从减免比率和减免的适用条件两个方面来完善宽恕制度。除了完善立法规定外,在执法中还应该考虑被处罚经营者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竞争合规制度对罚款数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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