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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5年8月29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该法律正式生效。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各项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它是我国体育相关法律的基本框架,同时也加速了我国体育法制化进程,在我国体育立法进程上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复杂问题的显现,促使世界各国的研究者们开始探索如何能借助于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来确保体育的良性、快速、稳定发展。在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体育法研究者的紧密关注并引起了强烈的讨论。相当数量的研究者和相关学者都认为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蓬勃发展,各种错综复杂的体育关系的出现,现行的《体育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与其他国家的体育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部体育法律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及时效性。具体地说,重要概念的涵义模糊、条款规定泛化而指导性不强、高度重视竞技性体育而忽视全民健身、在体育制裁救济方面的立法空洞没有实效性、发展滞后这一系列问题都亟需得到解决。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我国的《体育法》,应广泛借鉴国外的各种相关法律,通过严谨的分析对比论证,提出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历史传统、民风民情的修改意见。体育法的对比研究对我国体育法的创新和完善意义重大。在国外众多体育法律中,马来西亚1997年修订颁布的《马来西亚体育发展法案》与我国体育法内容规模近似,但经过对比发现马来西亚的法律条款规定更加细化,而我国立法更具有政策性特征缺乏具体指导性。此外,从立法的时期、外部立法环境、以及国情民情上马来西亚与中国具有众多相似点和可比性,所以马来西亚的《体育发展法案》对我国《体育法》的修订不仅具有借鉴意义,而且可以将它作为我国体育立法完善的初期目标。本论文将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理论分析法、逻辑推理法对比研究中国和马来西亚体育法。从宏观角度来说,中国和马来西亚《体育法》的立法形式、立法背景、立法框架、立法目的、涵盖范围都将成为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两部法律相关条款的一一对比,从而指出我国《体育法》可借鉴之处,并且进一步提出完善修改建议。通过宏观的对比研究,两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总思路和总脉络都将随之显现:中国的体育法目的多元,强调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发展,这也成为了该法的主要内容构成;马来西亚体育法目的单一,注重各种体育关系的调节和处理。可以看出,两国体育法的涵盖内容和侧重大不相同。从微观角度来说,两国体育法中均涉及了体育行政机构的相关内容,中国的体育行政机构包括国家和各级体育局,而马来西亚的体育行政机构是体育顾问委员会,众多行政职能均由部长和体育专员独立行使。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都重视体育社会团体的发展。但与中国相比,马来西亚体育法当中有关体育机构的条款涵盖全面,规定详细,从申请、注册到运转、监督,甚至发生纠纷后的中诉、裁决都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同时,两部体育法都涉及到了体育责任及处罚,但内容详尽程度差异很大。中国体育法更侧重体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及处罚,而马来西亚体育法则注重行政违法行为的判定和处罚。与《马米西亚体育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总则中多次指出立法的目的是要通过开展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切实保障所有中国公民的体育权,还特别关注和强调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并且我国体育法就体育发展的保障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涵盖了资金、设施、场地等方面。通过两国体育法的对比研究,为我国进一步修订体育法提供了参考意见,我国体育法应加强细则的规定,以便能将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