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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个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就民事诉讼制度而言,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由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所构成。诉讼权利理论是整个诉讼制度的面貌以及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表征因素。通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理分析和体系建构,可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具体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和相应的建议。 本论文全文约四万四千字。除绪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从权利的本质问题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定义作为切入点,具体分析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并且从多种角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了分类。当事人诉讼权利在诉讼中的功能是多方面的,立法在设定当事人诉讼权利时,必须遵循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 第二章试图系统地在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下从实体形成和程序形成两方面分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系构成。在诉讼的实体形成方面的诉讼权利包括在诉讼请求、判决基础事实、证据和证明活动和法律适用等层面的权利。在诉讼的程序形成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权、听讯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程序选择权和责问权等。这些诉讼权利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利益和主体地位。 第三章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规制两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和推进和深化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我们必须从立法、司法的诸多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诉讼权利保障制度。有权利就会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权利滥用不仅背离了权利的本质,而且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制度的正常运作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如何在不妨碍诉讼权利正常行使的前提下,有效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成为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