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续写指的是在先前的创作铺垫下进行的再发展行为,续写作品是原作的一种延伸与发展,他们之间的鸿沟,是不能轻易跨越的,因而使两者存在相对的独立性。续写作品是在原著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来源于原作,又高于原作。续写作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续写作品的独创性、续写作品的反作用性以及续写作品的利益性上。续写作品可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演绎权。续写行为和演绎行为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其依附性的强弱不同,续写行为的发挥空间更大。演绎权受到国内相关条款的保护,享受和原著同等的产权,但由于特性的不同,续写行为和演绎行为并不属于同一范畴。续写作品可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部分写者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不负责任的粗制滥造续写作品,这无疑是对原作品的完整性的破坏,同时也影响了原作者的声誉,扭曲了原作者所阐述的价值观和写作初衷。此外,对作品进行正面性的修改或增减,也应当认定是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从商业角度考虑,往往只有一些经典的文学作品才有续写的价值,这些作品占据了续写作品中的大多数,由于续写作品有原文作参照,因此改动强度低,成本较低以及收益较高,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续写者对作品的完成是以原作品的存在为前提的,读者在读的时候总会联想起原作的情节,从而与续作进行对接,由于其依赖性,导致读者在阅读时容易造成弄混,从而进行购买或付费阅读,这样就会引起续写作品和原创之间发生冲突。一直以来,续写文学作品和续拍影视作品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都是学者和法律人士争议的焦点。但是,续写作品并没有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原著权利人也只能承受续写给其带来的影响。为了繁荣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网络作家的续写自由和网络作品爱好者的阅读权利,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出相关规定,解决著作权中出现的这种混乱局面。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无法找到与续写作品有关的概念,所以没有办法从已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找到直接的、比较适合的解决方案来解决续写作品这一问题。但是,由于续写作品出现的问题日益严重,用何种法律制度来解决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冲突,理论界也给出了不同的意见。虽然续写行为既不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著作人身权.II侵权行为,也不属于财产权侵权行为。但是,该行为的的确使原作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原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以此权利原作品作者能对作品进行控制以及利用,这是作品作者的专有权利。因此,在《著作权法》中建立控制续写行为的专有权利是有必要的,需要对续写作品的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构建续写者与原作者利益平衡的协调机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解决以上矛盾和冲突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