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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细胞,一旦离婚就意味着家庭解体。离婚法受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而离婚法的研究也汇集了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成为婚姻法领域争议较多的部分。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作为离婚法的关键问题,历来是离婚法研究的主要焦点。其中,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主义和立法例,以及“感情破裂论”与“婚姻关系破裂论”的争论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从上述三个方面论述了离婚法定理由的诸问题。文章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对三种立法主义分别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分为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三种。随后讲述了国外一些国家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立法主义的具体规定,并接着介绍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立法主义的历史发展。对我国判决理由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的进行检讨,并提出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应采取的立法主义。文章认为,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还是应该采取无过错主义即破裂主义。第二部分主要讲的是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例,同样也对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三种立法例进行了概述。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例包括列举式、抽象概括式与例示式。接着简单介绍了英国和德国关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立法例的具体规定,随后介绍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立法例的立法史。对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例的不足进行了详细的评述,并提出了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应采取的较佳的立法例。文章认为,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例应该如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一样,采取抽象概括式的规定,将列举的情形删除,从而改变现行《婚姻法》例示主义的规定。第三部分主要讲的是破裂论的内部之争,即“婚姻关系破裂”与“感情确已破裂”之争。1980年《婚姻法》第25条将离婚法定理由界定为“感情确已破裂”。自1981年1月1日起“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理由就开始被学者批评。此后,开始了“婚姻关系破裂”与“感情确已破裂”的争论。作者在文中的观点主要是支持“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并详细讲述了我国选择“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因以及支持“婚姻关系破裂”的学者的观点。最后得出“感情确已破裂”仍然符合中国的离婚现状,仍是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最佳选择。本文主要是想通过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和立法例,以及“感情确已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这三方面来对我国的离婚法定理由加以论述,以期通过今后的立法能在这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离婚法定理由,使其对我国的离婚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