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并没有采取区分监护与亲权的作法,而是采取了父母共同监护为主的模式。然而,实务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共同监护权的行使却常常伴随各种矛盾与冲突,某一方权利主体难以行使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多年的家事诉讼工作中,笔者对此深有感触,同时认为,引起行权困难的原因不仅仅是执行力度问题,还有对此种权利的性质、特点、及法律关系结构的认识有待深入的问题。基于从现象层面对“共同监护”的结构分析,笔者认为由于对未成年人共同监护中牵涉被监护子女、父亲监护人、母亲监护人三方主体,因此,“对未成年人共同监护权”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共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监护关系的复杂性,值得特别予以关注。笔者综合对监护权性质的已有研究成果以及对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的共识,提出相关立法与研究应当关注父母共同监护权的独立性;同时结合父母的不同婚姻状态,对这种特殊的共同监护权进行类型化研究,提出相关立法与司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监护的本质入手,在简单阐述父母共同监护权的权利本质基础上,兼评亲权与监护权的关系。结合现有的相关立法规范现状,结合现实层面中的冲突现状,将父母行使共同监护权的现实困境分类解析,并总结出权利行使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纵观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父母共同监护权行使救济问题的规范及司法情况,从而梳理出共性特征。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情况在一些国家确实存在这可行的有效的法律解决方式。另外,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例的层面都存在着“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影子。第三部分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共同监护的三方构造着手,“对未成年人共同监护权”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共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作出详细的解析。同时根据权利行使的的内容作分类研究,认为应该关注父母共同监护权的独立性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第四部分则是回应文章第一部分提出的现实困境的解决,包括立法上给予独立性保护以确认,司法放宽立案标准,针对共同监护权纠纷给予法律救济的途径,严格父母行使该项权利的责任,引入民事赔偿制度,部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责任。